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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听力残疾学生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免外语听力考试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5-03-27 【浏览次数:

鲁教基函(2012)51号

  

各市教育局:

为保障残疾学生(含申请同等学力考试人员,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办法》(鲁教基字〔2012〕31号)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听力残疾学生参加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免外语听力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试条件

500Hz、1000Hz、2000Hz、4000Hz的纯音听力检测结果为每侧耳的平均听力损失都等于或大于40分贝(HL)的学生,凭设区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听力检测证明(报告),经审查合格,可以免外语听力考试。

二、成绩折算

免外语听力考试学生的外语分数(成绩)按下列公式换算:学生的分数(成绩)=学生笔试项目分数(成绩)×1.25。

三、审查办法

听力残疾学生免外语听力考试要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市教育局负责,具体办法可由各市教育局确定。经审查具备外语听力考试免考资格的学生名单要在一定范围内(原则上在学生所在学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在每次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开始前,各市教育局要将具备外语听力考试免考资格的学生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时将相关名单提供给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以便于组织考试、审核成绩等。

 

 

                 山东省教育厅

                    201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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